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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招考〔2013〕6号文件(随迁子女)

2014年10月31日 09:51:11 访问量:5266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云南

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招考〔20136号文件

 

 

    为贯彻落实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结合云南实际,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本着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的宗旨,同时又防止“高考移民”现象的发生,维护本省考生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云南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随迁子女可在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可以在流入地参加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含考查)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由报考点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云南全省同等有效。学业水平成绩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综合素质评价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二、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录取要求

从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的七年级新生起,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完整接受初中教育,且取得连续三年学籍(七、八、九年级),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回户籍所在地或在流入地有条件地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凡在流入地未完整接受初中三年教育,即没有取得连续三年学籍(七、八、九年级)的(父母正常工作调动除外),只能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具体录取办法由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各州(市)要根据招生计划、当地优质高中教育资源、随迁子女的分布数量、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结构布局等,并结合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情况,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将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有条件地参加普通高中录取工作纳入计划,于2013年出台各州(市)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三、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可无障碍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凡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流入地进入中等职业学校(职高、中专、技校)学习。

四、随迁子女可在云南省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的条件凡符合以下条款之一,可在云南省正常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

    (一)考生户籍和父(母)亲的户籍在云南,考生本人具有在云南高中三年学籍且就读时间满三年,考生户籍在云南满三年。

    (二)考生父(母)亲因公职正常调动或军队调防,考生本人户籍已随父(母)亲在云南高考报名前落户云南。

    (三)考生父(母)亲在云南从事高科技产业、新产品开发,作为云南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引进的科技人才,考生本人户籍已随父(母)亲在云南高考报名前落户云南。报名时必须出具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工信委、云南省发改委颁发的高科技、新产品开发生产鉴定原件。

    (四)考生父(母)亲系引进的副高职以上(含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考生本人户籍已随父(母)亲在云南高考报名前落户云南。报名时必须出具考生父(母)亲的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引进人才审批原件及专业技术职称原件。

    (五)考生父(母)亲系来云南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在云南昆明市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在云南次发达地区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在云南边疆县、执行边疆政策县及贫困县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者(须出具当地银行验资原件和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原件、股份合作原件材料以及企业固定资产帐目表原件和项目建设规划资料),且考生及其父(母)亲已具有云南户籍,考生高中学籍在云南。

    (六)考生户籍在云南,具有在云南初中、高中六年学籍且就读时间满六年,考生父(母)亲在云南具有六年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具备《云南省居住证》和有社保缴费记录。

    五、随迁子女可报考云南省属院校的条件

考生本人户籍转入云南满三年,具有云南高中三年学籍且就读时间满三年,考生父(母)亲在云南具有三年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具备《云南省居住证》和有社保缴费记录。

六、随迁子女可报考第三批本科院校或高职专科院校的条件

    在云南就读但户籍未迁入云南的随迁子女,可报考第三批本科院校或高职专科院校。

七、随迁子女报考云南省属高职专科院校的条件

在云南省有完整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的毕业生,但户籍未迁入云南,可报考云南省属高职专科院校。

    八、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责任管理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规定执行,要重点审查考生的户籍原件及各种证明材料原件,并保存复印件备查。对省外迁入云南户籍的考生,特别是往届生,要对照本文规定,并认真填写《外省籍考生户籍审查表》。经审查,明确作出“不能报考”、“同意报考”或“限报”的结论,经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签字盖章

后,报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州(市)招生考试机构签字盖章后,再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查备案。拟同意报考的外省籍考生名单必须由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在当地中学张榜公示两周以上。各学校严禁高中学籍作假,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学校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凡已在云南就读但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各学校应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回原户籍所在省份参加高考。

    本实施意见分别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省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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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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